原告:上海创盈冷轧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盛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献彪,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益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深圳市沃某某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陕西沃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
被告:张家港市沪港电子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创盈冷轧薄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益谙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沃某某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沪港电子器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创盈冷轧薄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荆州市沃某某电池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沃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创盈冷轧薄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沃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陆 琴
书记员:计凡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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