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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曾某、黄某等证券虚假陈某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翟金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卫,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喻小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姚美慧,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建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丁华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丁华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台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丁吉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赖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上诉人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华仁、曾某等证券虚假陈某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78.1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89.06元,由上诉人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黄  海

书记员:董  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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