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凯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贺晓蕾,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潇繁,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之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郝朝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良飞,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玉梅,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欢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宁。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凯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之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欢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上海欢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2019年10月25日,原告上海凯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及反诉原告上海之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本诉以及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上海凯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及反诉原告上海之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诉以及反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上海凯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之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凯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上海之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陆燕波
书记员:史建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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