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凯科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愈,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凯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茂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科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凯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凯科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刘 雅
书记员:钟益青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