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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凯洛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郁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凯洛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卢明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一鸣,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上海凯洛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郁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10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凯洛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龚  平

书记员: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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