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凯某特种电缆料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栋梁,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
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2019年1月14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凯某特种电缆料厂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陆志文
书记员:沙黎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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