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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凯某特种电缆料厂有限公司与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凯某特种电缆料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栋梁,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
  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2019年1月14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凯某特种电缆料厂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陆志文

书记员:沙黎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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