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凯某特种电缆料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栋梁,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兴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
法定代表人:虞某某。
原告上海凯某特种电缆料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兴乐电缆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凯某特种电缆料厂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凯某特种电缆料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樊 杰
书记员:汪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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