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联西村,组织机构代码63045248-2。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赵炜,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海彬,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军威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建设大街5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韩海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军威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常黎霞
书记员:霍观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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