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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军威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联西村,组织机构代码63045248-2。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赵炜,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海彬,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军威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建设大街5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韩海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军威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常黎霞

书记员:霍观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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