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生,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湖北荆门华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自成,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荆门华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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