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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凤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徐某某教育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凤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史雅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忠华。
  被告:上海市徐某某教育局,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王彤,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骥,上海市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凤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徐某某教育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凤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凤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凤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汪俭蓉

书记员:金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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