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凡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龚国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董子昭,职务不详。
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王汉林,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凡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2019年12月10日,上海凡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与上海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凡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凡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82元,财产保全费1,875元,合计4,557元,由上海凡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 霞
书记员:万冯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