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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凡某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凡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龚国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董子昭。
  被告: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晋民。
  原告上海凡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上海凡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凡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凡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441元,由上海凡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霄雷

书记员:宋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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