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轩顺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7号3幢1层R区159室。
法定代表人:戴启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月辉,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家伦,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凡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殷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纯峰,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轩顺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凡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2018)沪0118民初1230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凡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36,542.80元的财产;并查封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赵重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现申请人于2019年6月21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凡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凡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6,542.8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赵重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蔚青
书记员:钱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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