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净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裴剑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洪,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江某现代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何松,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净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江某现代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净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净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净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 产
书记员:倪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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