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杜娟,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诚,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被告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黄静雅
书记员:樊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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