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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冠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王昌某与上海心权实业有限公司、杨某某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昌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上海冠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昌某,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璐琪,上海千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莉,上海千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心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赵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昌某、上海冠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升建筑公司)与被告上海心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权实业公司)、杨某某、赵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王昌某、冠升建筑公司诉称,要求判令:1.三被告连带还款人民币17万元(注: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判令三被告连带承担迟延履行滞纳金(从2018年7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判令三被告连带承担律师代理费12,000元;4.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3日,两原告与被告心权实业公司、杨某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被告心权实业公司、杨某某代理两原告租赁位于上海市外青松公路XXX号地块作为经营仓储、冷库配送中心,两原告预先支付被告心权实业公司、杨某某50万元作为保证金,如被告心权实业公司、杨某某没有完成委托成功拿下地块并办理好一切手续,50万元退还两原告,且因办理此事的一切费用两原告均不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王昌某将50万元保证金汇至被告杨某某账户,但被告心权实业公司、杨某某未能完成委托事项。至今被告已归还两原告35万元,剩余17万元(含2万元利息)原告王昌某与被告杨某某约定于2018年7月30日前还清,被告赵强为保证人。三被告至今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赵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赵强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赵强户籍地在上海市宝山区,故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被告赵强主张其户籍地在宝山区,但被告心权实业公司住所地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赵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赵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月红

书记员:钱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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