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某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金某区。
负责人:阮鸣杰,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鲲,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绍淳,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某支行诉被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某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某支行负担。
审判员:周晓宇
书记员:杨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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