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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行与曾文治、秦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某区。
  负责人:陈雪松,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骥,上海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文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告: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异,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雯姣,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行与被告曾文治、秦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行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64元,合计诉讼费89元,由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行自行负担。

审判员:樊  蕾

书记员:张宝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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