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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与赵彬、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邱鹤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梅,上海汇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上海汇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
  被申请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
  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与被告赵彬、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赵彬、王某某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88,149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赵彬、王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8,149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  楠

书记员:罗嘉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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