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邱鹤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上海汇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梅,上海汇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港基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殷某。
被告: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何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诉被告上海港基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殷某、何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邵忠华
书记员:任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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