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邱鹤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上海汇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岳,上海汇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姚某行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姚爱华。
被申请人:姚晶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姚爱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第三人: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共和新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
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诉被告上海姚某行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姚晶晶、姚爱华、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姚某行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姚晶晶、姚爱华银行存款394891.91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姚某行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姚晶晶、姚爱华银行存款计394891.91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韩青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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