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农商银行奉贤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邱鹤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上海汇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梅,上海汇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上海农商银行奉贤支行与被告吴东某、吴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农商银行奉贤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30元,减半收取计3,665元,由原告上海农商银行奉贤支行负担。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高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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