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紫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余秀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子轩,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冉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姜梦龙,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紫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冉某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0)沪0115民初1498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冉某餐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3,520.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对被申请人上海冉某餐饮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上海紫珩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紫珩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冉某餐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3,520.05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郭蓉芳
书记员:武 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