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冉某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凯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悦,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明某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璐颖,上海银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冉某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明某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冉某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冉某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冉某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许 颢
书记员:沈佳越 薛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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