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其盾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宋幸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蓉,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威可特汽车热交换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罗军,负责人。
原告上海其盾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威可特汽车热交换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其盾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其盾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徐振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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