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兵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杨春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燕婷,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启天,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新轮轮胎有限公司,注册地山东省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赵井国。
原告上海兵颍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新轮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受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原告遂向本院申请向被告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邢美新
书记员:叶沈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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