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兴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兴荣豪廷大酒店,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荣启。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维伟,上海晟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翼鸣静态交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
申请人上海兴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兴荣豪廷大酒店于2018年12月12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翼鸣静态交通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3,234.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18年12月19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翼鸣静态交通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3,234.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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