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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六星美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伍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六星美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林益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培,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鹏,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伍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
  原告上海六星美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星公司)与被告伍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被告伍某某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合并进行审理,于2019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六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培、张玉鹏,被告(反诉原告)伍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六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六星房屋装修及租赁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装修合同》)于2019年6月18日解除;2、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8日,原、被告就上海市静安区虬江路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签订《装修合同》,约定原告将系争房屋委托被告进行装修后出售,被告应于2019年6月18日向原告交房,装修期80天,装修费170,000元。同日,原、被告签订《履约定金协议书》,约定若被告在2019年6月18日前未将主合同指定的装修房屋交付原告进行装修,则被告应当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2019年6月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履约定金20,000元。然被告未按约定将系争房屋按时交付原告,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多次要求双倍返还定金遭拒,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伍某某到庭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019年6月8日,双方确认定金以被告签字确认才生效,故当天被告签署了《装修合同》及《履约定金协议书》。2019年6月9日,原告在未通知被告的情况下,擅自将20,000元转入被告账户,被告于当天晚上至原告公司,表示系争房屋已经出售并提供了买家的定金收据,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20,000元。经协商,原告提供了收款账号,被告立即将20,000元退还原告。事后,原告从未联系被告要求交付房屋或者催讨双倍返还定金,仅是联系带人看房。故被告认为双方已经就《装修合同》及《履约定金协议书》于2019年6月9日解除及退还钱款事宜达成一致。
  反诉原告伍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的《装修合同》于2019年6月9日解除。事实与理由:同前述答辩意见。
  反诉被告六星公司辩称,不同意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并未达成解约协议,同时《履约定金协议书》为定金合同,独立成立,即便反诉原告要求解除《装修合同》,不影响定金合同效力。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递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6月8日,伍某某(甲方)与六星公司(乙方)签订《装修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系争房屋进行装修、美化,以改善房屋性能与居住环境,便于甲方进行出售或者出租。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施工期限为甲方于2019年6月18日前将系争房屋交与乙方进行装修,装修期80天,装修费总价款170,000元。甲方可自行或委托中介公司出售系争房屋。甲方应当于开工前3天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并进行现场交底,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出现下列违约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要求甲方立即向乙方返还装修费,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按装修费金额的30%计算):(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反悔并拒绝交付系争房屋给乙方装修的;……。
  同日,伍某某(甲方)与六星公司(乙方)签订《履约定金协议书》,为保证《装修合同》的顺利履行,甲乙双方签订本定金协议:一、在甲乙双方签订该合同三日内,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20,000元,以保证《装修合同》的顺利履行;二、若自《装修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项下的房屋交付乙方装修之日止,乙方违约不再继续履行该合同,则乙方丧失20,000元定金。三、若自《装修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项下的房屋交付乙方装修之日止,甲方违约不再继续履行《装修合同》,则甲方在违约当天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逾期,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四、若至《装修合同》项下的房屋交付乙方装修之日,双方同意继续履行该合同,则甲方将已收取的20,000元于交付当天返还给乙方。……
  2019年6月9日上午10时36分,案外人易某某向伍某某支付20,000元,附言为虬江路83弄302室履约定金。上午10时51分、下午2时19分,六星公司员工杨文培联系伍某某丈夫要求签署收款收据。晚上7时左右,伍某某及家人前往六星公司门店协商。晚上7时43分,六星公司员工杨文培向伍某某提供了易某某的银行账户。晚上7时46分、47分,伍某某向易某某转账20,000元。
  2019年6月18日,六星公司员工杨文培曾电话联系伍某某方,询问系争房屋是否出售。伍某某方表示系争房屋已经出售。过程中,六星公司并未提出要求伍某某方交付系争房屋。之后,杨文培曾联系伍某某询问是否能够带客户看房。
  审理中,伍某某、六星公司一致确认2019年6月9日晚上,伍某某曾出示了案外人购某系争房屋的定金收据。六星公司表示,当天上午转账前曾联系伍某某未果,故直接转账后联系伍某某要求出具收款收据;六星公司未认可伍某某出售房屋的事实,而是提出如果6月18日前伍某某能提供房屋出售合同或居间协议,则不追究其违约责任。伍某某表示,其明确表达了终止合同及退还20,000元的意思,也是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才退还款项的,六星公司也未表示追究其违约责任,之后,六星公司从未要求其交付系争房屋,相反其告知六星公司如果能以更高的价格出售系争房屋,其愿意承担20,000元购房定金的损失。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装修合同》及《履约定金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则主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本院认为,首先,被告在收到定金后当日内即找到原告协商并退还定金,原告在此过程中主动向被告提供了退款账号;其次,协商过程中,原、被告均确认被告提供了案外人购房定金的收据,双方对于《装修合同》不能履行具有可预见性;最后,结合合同签订时间及定金退还时间,原告尚未就履行合同作实质性的准备,且之后的一个月内,原告亦未向被告要求交付系争房屋,相反,双方还就带客看房有过沟通。结合上述情况,被告就双方于2019年6月9日已经协商终止合同并退还定金的陈述,更具有盖然性,本院予以采信,双方的《装修合同》应于2019年6月9日解除,原告主张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六星美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伍某某签订的《六星房屋装修及租赁管理合同》于2019年6月9日解除;
  二、原告上海六星美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六星美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上海六星美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伟俊

书记员:乔续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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