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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袁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徐丰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鹏,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称义。
  被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鹏、冯称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佣金5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居间购买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买卖双方以及原告三方并签订了三方协议。后被告无故解约,致该合同未能履行,被告也拒不支付佣金。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请求法院支持原告上述诉讼请求。
  原告提供下列证据:
  1、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证明按照《居间合同》第八条约定,
  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应当向居间方支付总房价款2%的服务补偿费,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佣金5万元;
  2、被告的佣金确认书:证明交易成功,买受方应当向居间方支
  付佣金5万元;
  3、交易房地产的产调信息:证明涉案房产的产权;
  4、解约协议:证明被告违约解除合同。
  被告袁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9日,原告作为居间方、被告作为买受方、案外人陈懿民作为出售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陈懿民向购买上海市天宝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天宝路房屋),房价260万元,如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违约方应按房价款的2%支付居间服务补偿费等。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佣金确认书,确认被告应支付佣金5万元等。原告并于同日调取了天宝路房屋的产权登记信息等。2017年11月4日,被告与陈懿民签订解约协议,称因被告多次拖延导致买卖双方无法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双方协议解除,被告支付的5万元定金不予返还等。嗣后,原告向被告催讨佣金,无果,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及陈懿民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协议完全履行。虽然被告已与陈懿民签订了解约协议,但解除的是被告与陈懿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告的居间行为已经完成,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佣金。考虑到该笔交易事实上未成交,故对佣金的数额,由本院酌定。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袁某某支付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2.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毛济平

书记员:李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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