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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徐丰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鹏,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飞虎,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星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9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六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张玉鹏,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飞虎到庭参加诉讼。经当事人一致同意,并报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六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张某某支付佣金51,000元;2.张某某支付逾期违约金(以51,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18年5月28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3.张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7日,在六星公司居间介绍下,张某某与案外人缪某某就购买本市静安区山西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达成合意,并于当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和《佣金确认书》。张某某在上述协议中确认应向六星公司支付佣金51,000元,并约定如因一方导致本次交易未能完成的,仍应支付全额佣金。但2018年9月29日,张某某告知六星公司及案外人不再购买系争房屋。张某某单方违约,应依约向六星公司全额支付佣金。遂涉诉。
  被告张某某辩称,《佣金确认书》载明佣金支付以最终成交为准,故支付条件未成就,该条款并非为张某某单方违约而设定;鉴于房产买卖特殊性,未签订网签合同,就应被认定未达成买卖关系;中介应协助完成的后续服务亦未完成;六星公司工作人员未提前告知系争房屋土地使用权限仅为50年;之所以同意佣金确认书的金额是因为六星公司表示买卖双方佣金均由被告承担,而六星公司已从卖方处取得报酬,相关损失已获弥补。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主张的违约金亦过高,请求予以调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8年5月27日,案外人缪某某(甲方)与张某某(乙方)、六星公司(丙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甲方所有的位于本市静安区山西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总房价5,100,000元,居间方为六星公司;乙方支付意向金200,000元,该笔款项于甲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时转为定金;丙方应向甲、乙方如实报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积极联系、协调、配合甲乙双方洽谈签订本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向甲乙双方如实报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重大事项(详见《房屋买卖合同》第1条),故意隐瞒与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甲乙双方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责任;《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即表明丙方居间成功,甲乙双方应于丙方居间成功同时分别按照本协议约定总房价款的2%支付丙方佣金(若居间服务报酬有佣金确认书等其他书面约定的,以其他书面约定为准);在《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若因甲方或者乙方任何一方违约行为导致本次买卖交易未能完成,则丙方仍有权收取佣金,或者有权选择向该违约方主张本次交易的全部佣金(包括本应由守约方承担的佣金)。
  同日,缪某某(甲方)与张某某(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双方通过六星公司居间介绍,乙方购买甲方位于本市静安区山西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建筑面积61.34平方米,房屋类型为住宅,未附有抵押或租赁;总房价款5,100,000元;甲乙双方同意于本合同签署后127天内前往居间方签订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示范合同);2018年9月30日前乙方支付甲方首付款1,200,000元(含定金),于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甲方房款3,900,000元,并于当日办理过户手续等。
  同日,张某某签署《佣金确认书》,确认系争房屋买卖成交金额为5,100,000元,佣金金额为51,000元,支付期限为甲方与交易相对方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当日;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迟延支付,乙方有权追索逾期违约金(每日按照迟延支付佣金数额的0.5‰计算)。该佣金确认书条款后手写“以最终房屋顺利成交为准”。
  嗣后,房屋买卖双方约定于2018年9月29日签订示范合同,但张某某以系争房屋土地使用年限仅50年为由提出解除买卖合同,致交易未能进行。张某某尚未向缪某某要求返还已付定金200,000元,缪某某亦未退还该笔款项,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和解协议。
  另查明:系争房屋产权证载明,土地使用期限自2003年5月30日至2053年5月29日。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佣金确认书》之时,六星公司未向张某某出示系争房屋产调信息或房产证,张某某亦未主动要求查看。2018年5月29日,张某某通过微信向六星公司工作人员表示该房屋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但该工作人员回复纯住宅都是70年,住宅没有50年的。
  上述事实,有双方无争议的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为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争《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佣金确认书》均合法有效。张某某已与缪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故依据《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的约定,六星公司的居间已经成功。《佣金确认书》约定的佣金比例尚属合理,并经张某某确认。但居间人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有如实报告的义务,土地使用权限属于与房屋有关的重要信息,六星公司未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将该信息告知,虽无证据证明系故意隐瞒,但仍存在过错。张某某作为购房者亦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对房屋状况进行充分了解,土地年限并不改变房屋系住宅的性质,不足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存在重大风险,故其以此为由提出解约,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系争房屋交易所处阶段及六星公司付出服务成本,本院酌定六星公司有权收取的佣金为15,000元。张某某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方式阻却交易成功,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对于《佣金确认书中》“正式买卖合同”当日的理解,参考二手房交易的一般流程,结合签订《佣金确认书》与《房屋买卖合同》为同一日,而六星公司并未向张某某主张佣金,“正式买卖合同”应理解为网签合同,故本案佣金支付时间应为2018年9月29日。基于违约金一定的惩罚性,《佣金确认书》约定日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标准尚属合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15,000元;
  二、被告张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9月29日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计537.5元,由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379.5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1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  钰

书记员: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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