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徐丰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飞,男,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鹏,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飞、张玉鹏、被告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佣金2.5万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自2019年1月29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至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7日,原、被告与案外人邹某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佣金确认书》,约定上海市虹口区广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价格285万元,被告应当支付佣金2.5万元。2019年1月28日网签房屋买卖合同,因买家房屋拆迁支付的定金不多,原、被告口头约定房屋过户时再付佣金。2019年5月28日房屋实际完成过户,原告向被告催讨佣金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被告宋某辩称:2018年12月17日原告明确告知按2个点向买家收取佣金,但后来又说买家要求被告也承担一部分佣金,被告签了佣金确认书。2019年1月13日左右,因买家无法按期支付购房款影响了被告置换房屋的计划,被告提出要终止合同,但原告拿出居间协议和佣金确认书称即使终止合同也要付清佣金,被告表示这属于霸王条款。2018年12月17日买卖双方曾补充约定买家若于2019年1月20日因国家政策原因未拆迁,双方和平解约,被告退还定金,互不追究责任,故被告认为该合同自动解约了。最终三方通过协商,买卖双方于2019年1月15日重新签订买卖合同,房屋总价、过户时间均有变更,原告表示之前签的买卖合同、居间协议、佣金确认书全部作废。被告要求将补充条款写进网签合同,原告不同意,使被告失去了补偿机会。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请。
针对被告的辩称,原告补充称:前后两份买卖合同是有关的,买方不能按期支付购房款,后加付了3万元购房款,并没有约定原来所签的佣金确认书、居间协议作废。佣金没有变更过,买卖双方合计不超过3个点,买家已付5万元佣金。被告没有提出在网签协议中列补充条款,且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是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与原告无关,另外网签版是规定格式,无法添加条款,原告不存在故意隐瞒的行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17日,被告并代周玉莲作为出卖方(甲方)、案外人邹某某作为买受方(乙方),原告作为居间方(丙方),三方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房屋坐落于虹口区广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总房价款285万元;乙方为表示购买诚意,向丙方支付意向金5万元;如甲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则该意向金转为定金,并且乙方应于甲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35日内自行或通过丙方补足定金至20万元;丙方积极联系、协调、配合甲乙双方进行协商、沟通、洽谈并签订本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即表明丙方居间成功,甲乙双方应于丙方居间成功同时分别按照约定总房价款的2%支付丙方佣金(有佣金确认书等其他书面约定的,以其他书面约定为准);在《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若因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违约行为导致本次买卖交易未能完成,则丙方仍有权收取佣金,或者有权选择向该违约方主张本次交易的全部佣金(包括本应由守约方承担的佣金);若本协议因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约或合意而解除的,视为丙方居间成功,甲乙双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向丙方支付居间报酬,等等。
当日,被告(佣金支付人、甲方)与原告(佣金收受人、乙方)签订《佣金确认书》,载明:成交物业为虹口区广中路XXX弄XXX号XXX室;买卖成交金额285万元,佣金金额2.5万元,支付期限为甲方与交易相对方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当日;甲方应按照支付日期及时付款,未经乙方同意而延迟支付,乙方有权追索逾期违约金(每日按照迟延支付佣金数额的0.5‰计算)。
同日,被告并代周玉莲(出卖方、甲方)与案外人邹某某(买受方、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甲乙双方通过原告(居间方)居间介绍,由乙方受让甲方上海市广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总房价款285万元;为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之需,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签署后40天内前往居间方签订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首期房价款20万元(含尾款5万元),其它房价款265万元,甲乙双方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对该房地产进行验看、清点,确认无误后,交付尾款5万元;补充约定:待乙方动迁签约率于2019年1月20日之前达到90%,该合同继续履行,若因国家政策导致乙方未动迁,双方和平解约,定金返还,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因乙方未能及时取得拆迁补偿安置款付给甲方购房款,双方于2019年1月15日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甲乙双方通过原告(居间方)居间介绍,由乙方受让甲方上海市广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总房价款288万元;为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之需,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签署后40天内前往居间方签订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首期房价款20万元(含尾款5万元),其它房价款268万元,甲乙双方应于2019年7月19日前对该房地产进行验看、清点,确认无误后,交付尾款5万元。
2019年1月28日,被告、周玉莲(卖售人、甲方)与案外人缪某某、邹某某(买受人、乙方)网签《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甲乙双方通过原告居间介绍,由乙方受让甲方广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房地产转让价款共计288万元;甲乙双方确认在2019年7月19日之前,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等等。
该房产权人于2019年5月28日过户登记至缪某某、邹某某名下。当日,原告收到买受人支付的佣金5万元。买受人于次日出具《房屋交接证明》,言明该房已于2019年3月29日完成交房。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佣金确认书》、网签《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屋交接证明》、房屋产权信息、买受人支付佣金收据,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现原告已促成买卖关系成立,房屋交易过户已经完成,故原告的居间义务已履行完毕,原告有权向被告收取佣金。被告签署《佣金确认书》明确了佣金金额,其辩称2018年12月17日的买卖合同因买家原因已自动解约,居间协议、佣金确认书全部作废,缺乏依据,况且被告并未退还定金,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经原告居间、联系、协调,买卖双方于2019年1月15日又签订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有增,佣金金额未重新约定,则被告理应按《佣金确认书》的金额支付原告2.5万元佣金。原告自认与被告口头约定房屋过户时再付佣金,房屋过户是在2019年5月28日,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9年1月29日起的逾期违约金,无相关依据,被告应支付2.5万元佣金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2.5万元;
二、被告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5万元佣金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被告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勤彦
书记员:陈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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