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徐丰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安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鹏,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陆 青
书记员:史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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