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徐丰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鹏,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海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金舜,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星公司)与被告夏海国、吴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六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张玉鹏、被告夏海国、吴某某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金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六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夏海国、吴某某支付佣金人民币2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以及逾期违约金(从2017年12月3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拖欠佣金的日万分之五计算)。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5日,在六星公司居间下,夏海国、吴某某就购买上海市宝山区真大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事宜,与案外人邱美红等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后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和交房手续。根据夏海国、吴某某与六星公司签订的佣金确认书的约定,夏海国、吴某某应支付佣金7万元,但其尚余2万元至今未付,故六星公司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夏海国、吴某某辩称,夏海国、吴某某从未拿到过居间协议和佣金确认书。签订居间合同时,系争房屋并非上家唯一一套住房,但六星公司隐瞒了上述情况,导致夏海国、吴某某多承担了5万余元税费。居间过程中,夏海国、吴某某多次联系六星公司业务员帮助办理审税、过户,但六星公司拖延到2018年4月20日才帮助办理上述手续。因为六星公司居间服务不到位、隐瞒房屋事实情况,夏海国、吴某某于2018年4月16日向六星公司业务员周怡打电话要求减免佣金,该业务员电话里面同意减免2万元佣金,且过户当天夏海国、吴某某支付了5万元佣金后,六星公司业务员也表示无需再支付剩余的2万元佣金,并为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六星公司也未催讨过该2万元佣金,直到诉讼。不同意六星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25日,夏海国、吴某某(买受方、乙方)、案外人邱美红等(出卖方、甲方)与六星公司(居间方、丙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主要约定,甲乙双方经丙方居间介绍,由乙方向甲方购买系争房屋,总房价款为483万元;第十四条其他约定,甲方配合乙方承诺此套房子唯一住宅,如由于国家政策问题,出现个人所得税,则由乙方承担;此价格为甲方的到手价,不承担任何税费。同日,夏海国与六星公司签订佣金确认书,约定就本次房屋买卖应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当日向六星公司支付佣金7万元,若未经同意迟延支付,六星公司有权追过逾期违约金(每日按照迟延支付佣金数额的0.5‰计算)。后买卖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房地产交接书,夏海国、吴某某于2018年4月20日经核准登记为房地产权利人。夏海国一方于该日向六星公司支付佣金5万元,六星公司出具收款收据。
审理中,夏海国、吴某某为证明六星公司已免除剩余2万元佣金,提供经公证的2018年4月16日与本次交易经办人周怡的通话录音,其中,夏海国一方询问中介费是否谈到5万元,合同是否需要修改?对方一女性表示:“我叫我们经理做个坏账……我跟你妈说了我的职权范围和我们经理的职权范围说帮你做坏账……”夏海国一方询问:“那么周怡,就是这5万元就结束了,公司实际上就已经批掉了是这个意思吗?”对方回答:“嗯,弄好之后我会叫经理做个坏账送上去就Ok了……”夏海国一方询问:“会不会再回来找我们?有这个可能性吗?应该没有吧?”对方回答:“坏账做掉了你觉得还有可能会来找你们吗?”六星公司对公证书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无法证明说话对象是周怡,业务员周怡已于2018年春节后离职,但2018年4月20日过户当日仍应至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系争房屋的过户,夏海国一方支付的5万元现金也是过户当日支付给周怡的,即使说话对象是周怡,她只是说要向公司申请坏账,但坏账是否获批并非其能决定,事实上周怡并未申请坏账,故该2万元佣金并未减免。
本院认为,夏海国一方与六星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佣金确认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虽然双方约定的佣金金额为7万元,但根据夏海国一方提供的2018年4月16日通话录音,六星公司负责系争房屋交易的经办人周怡已明确向夏海国一方表示将对5万元佣金以外的金额做坏账处理,可认定为六星公司已免除夏海国一方支付该部分佣金的义务。六星公司抗辩称周怡已于2018年春节后离职,但通过周怡于2018年4月20日负责系争房屋的过户、收取夏海国一方支付的佣金的行为可知,周怡即使在通话时已离职,六星公司仍授权其代表该公司负责系争房屋的交易。至于周怡是否申请坏账,系六星公司内部管理事宜,不影响其行为的对外效力。综上,六星公司要求夏海国一方支付剩余佣金及逾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 姗
书记员:袁凯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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