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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光大阀门厂与上海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光大阀门厂,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吕清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光。
  被告:上海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沈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双双,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光大阀门厂与被告上海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姚  蓉

书记员:郭大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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