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兆恺静电喷涂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石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陈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山区罗店镇联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建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家冕,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沪太路XXX号。
负责人:申向军,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
第三人: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林路XXX号。
负责人:王静,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兆恺静电喷涂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山区罗店镇联合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人民政府、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的要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兆恺静电喷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上海兆恺静电喷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陶 芳
书记员:张雨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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