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允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汤彩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利群,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雅茹,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屠义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淑卿,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元,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善喜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新建路XXX号底层XXXX室。
原告上海允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屠义中、第三人上海善喜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第三人之股东,原告持股85%,被告持股10%,第三人聘请被告作为第三人的执行董事,负责第三人处大部分影片洽谈、发行等工作。第三人曾与案外人HitEntertainment合作在中国发行《托马斯和朋友们:多多岛之迷失宝藏》并获得1,792.5万元票房。同年,HitEntertainment与第三人就《托马斯大电影之了不起的比赛》商谈发行事宜,但被告却利用其职务之便将该商业机会从第三人处转移至其担任法人及总经理职务的上海盛唐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处,该片上映后获得2,143.6万元票房收入。被告作为第三人高级管理人员,未尽忠实勤勉义务,谋取第三人商业机会并为他人经营与第三人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同类业务,未依法保存公司会计账簿等材料,侵害了第三人合法权益,给第三人及原告造成巨大损失。鉴于原告向第三人监事发函要求其提起诉讼未果,故作为第三人股东向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一、被告违反忠实义务所得收入100万元归第三人所有;二、被告赔偿第三人损失20万元;三、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10万元;四、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应按照侵权案件确定管辖,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上海市长宁区,故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应适用一般侵权纠纷管辖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未经实体审理,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尚且不明,宜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长宁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屠义中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革平
书记员:李丹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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