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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傲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静某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傲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滨,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晓雨,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静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冯印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一鸣。
  原告上海傲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静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原告欠款本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傲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保全费1654元,均由原告上海傲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员:陆维溪

书记员:陈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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