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倍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宝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起麟、崔捷,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李伟民。
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赵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倍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倍瑞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 健
书记员:韩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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