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而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冉令涛(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
赵小军(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
靳某某
原告上海信而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征宇,系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冉令涛,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小军,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信而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靳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信而富企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准予原告上海信而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66元,由原告上海信而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信而富企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准予原告上海信而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66元,由原告上海信而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卿
书记员:王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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