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信江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建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伟,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现安,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龙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越人。
被申请人:上海龙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毛志红。
原告上海信江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某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龙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信江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龙某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龙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龙某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龙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水红
书记员:何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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