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信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江杨南路XXX号-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球,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珅勇,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岗。
原告上海信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岗、高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信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信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信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51元、保全费2,020元,总计4,871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金清华
书记员:苏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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