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信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为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渌,上海济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煕蕾,女,199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原告上海信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煕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信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信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信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剑峰
书记员:王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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