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俊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筱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思伟,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自豪,男,1988年8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丹江口市。
第三人:方奇展览展示(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珊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红斌,上海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俊赫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梁自豪、第三人方奇展览展示(上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自豪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梁自豪的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审判员:蔡秀华
书记员:陆凤高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