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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侨亨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厨美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侨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斌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翔,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厨美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景
  原告上海侨亨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厨美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凌之独任审判。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顾凌之

书记员:蒋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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