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佳怡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蔡正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军恒,江苏德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薇凯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王涛,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佳怡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薇凯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2020年2月24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佳怡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29元,减半收取为11,1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姚 蓉
书记员:杨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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