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佳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卫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叶,上海市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奋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桂柳华。
原告上海佳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奋融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马燕侠
书记员:谭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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