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佘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某镇佘天昆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杨爱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亮,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绚瑞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魏玉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佘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绚瑞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佘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上海绚瑞服饰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佘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绚瑞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梁志泉
书记员:孙绮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