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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总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汉某薄膜发电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上海住总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敏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居鹏,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育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汉某薄膜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亮,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住总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总公司)以被申请人上海汉某薄膜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某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汉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汉某公司经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核准登记,于2014年10月31日成立。住所地为上海市嘉定区翔江公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法定代表人为张亮,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整(以下币种同)。营业期限自2014年10月31日至2034年10月30日。经营范围:光伏行业投资、从事能源技术、太阳能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太阳能电池组件、太阳能光伏产品、光伏发电设备、机电设备及配件的销售及安装(除特种设备)、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太阳能发电。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7年9月7日作出(2016)闽0203民初1855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623,582元及相应违约金。后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过程中,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发现被申请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申请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203执880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法〔2019〕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上海破产法庭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区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除外)、衍生诉讼案件、跨境破产案件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未获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之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上海住总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上海汉某薄膜发电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鲍韵雯

书记员:姚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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