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住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谢锡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丽、吴文俊,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申请人:卢育萍,女,1975年3月11日,台湾居民,住上海市徐汇区。
申请人上海住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某某、卢育萍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6月1日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起诉。案号(2018)沪0105民初11338号。2018年6月4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沪0105民初113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卢育萍名下价值人民币4,581,199元的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
2018年9月8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将(2018)沪0105民初11338号案件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因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0105民初1133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期限将于2019年6月14日届满,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续保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卢育银行存款4,581,19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庄 蓉
书记员:王 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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