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伸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陈先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丰,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蒙蒙,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运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云,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伸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伸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伸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伸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25元,由原告上海伸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开暋
书记员:严伟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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